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3〕7号)
时间:2023-11-10 20:51:35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7号
宁夏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069W12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新材料园区光伏路南侧太中银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
我厅于2023年6月9日至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RTO焚烧炉天然气耗用量统计表台账显示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13日天然气用量统计台账日用量为恒定值,存在未如实规范记录环境保护管理台账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天然气消费库存及使用台账记录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3年7月4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xzcf/xzcf/202308/t20230803_4205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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