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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3〕9号)

时间:2023-11-10 20:47:06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9号

  

  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344196879A 地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新材料园区四号路以西,二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我厅于2023年6月9日至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高清洁重烃改质项目未生产,其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催化再生烟气建设石灰石-石膏脱硫+SCR氨法脱硝,实际建设了简易氨水喷淋脱硝,自投产以来一直采用氢氧化钠片碱脱硫,在项目验收时临时使用石灰石-石膏脱硫方式通过了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该项目脱硫脱硝设施在验收工作中涉嫌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3年7月17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海军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xzcf/xzcf/202308/t20230803_4205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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