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二
时间:2023-10-22 15:40:0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三和案例四:
三、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反映“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操作要求致使储油罐破裂,造成近10吨成品油泄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油站设施运行不正常,0#柴油罐、92#汽油罐和98#汽油罐有裂痕、鼓包,导致3.47吨油品泄漏。经鉴定,公司油品泄漏对油罐区191.08m2土地造成污染,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3(合计979.87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72.8262万元。
3.磋商情况
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响应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在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时启动磋商程序。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明确,公司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根据编制修复方案开展修复,修复措施有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监测等,修复工程概算为184.83万元。
4.修复情况
公司按照赔偿协议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修复土地面积为191.08m2,安全处理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3(合计979.87吨),经监测,受污染区域土壤指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经专家现场评估,替代修复达到预期效果。
(二)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调查鉴定磋商。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2021年6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索赔工作,并与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2021年6月1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6月12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二是督促抓紧修复完成。2021年11月公司完成修复,申请验收;2021年11月22日,修复效果通过专家验收;2022年11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关于云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普洱市市直部门与县(区)政府共同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普洱市办理的首例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为市县两级如何协调开展环保督察反馈案件线索办理,如何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回应群众关切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典型意义有:一是市直部门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范例;二是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收到中央环保转办案件后,将应急处置与损害鉴定评估结合,及时编制修复方案,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保障了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本案在修复方案中详细制定了修复措施,修复目标,验收时以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为依据,减少主观随意性,顺利结案并及时公开信息,回应了群众关切,避免了群众上访和网络舆论炒作,树立了负责、担当的政府形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改革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办案程序充分完备,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成品油通过油罐裂痕渗漏至外环境,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索赔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了量化;义务人开展了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检测等整改。赔偿义务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同时案件在修复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监理,确保了修复实效。
本案具有教育意义和示范效果,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点评专家:李宗逊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四、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赵某某住宅搜查时发现该案件线索,文山州林草局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核实。
2.调查评估
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赵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鸟类死体188只(件),鸟类活体6只,以上鸟类死体及鸟类活体均为2021年9月初至10月25日期间,赵某某到文山州富宁县里达镇小里达村民委彭家湾小组鸟王山捕获。经鉴定,赵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94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红翅绿鸠2只、红喉歌鸲1只、小鸦鹃1只)、三有动物174只、无保护级别10只、无法认定保护级别6只,经济价值71640.00元。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对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人,故于2022年4月15日撤销案件。
2022年4月14日富宁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复或赔偿,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文山州林草局办理。文山州林草局对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案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赵某某在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通过现金方式完成赔偿。文山州林草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赵某某的监护人赵某、陆某某印发了磋商告知书。2022年10月20日完成损害赔偿协议磋商,并签订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71640元,由赵某某监护人赵某赔偿其侵害野生动物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不足部分,即余下68640元由赔偿人以担任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劳务代偿。按照富宁县林草局提供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计算赔偿人需义务担任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46个月,担任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2627诉前调确305号,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赵某某监护人赵某将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存入了文山州本级国库。赔偿义务人于2022年11月1日起通过义务担任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赔偿余下68640元。
(二)主要做法
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案中,其在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人,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要求,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该案件的办理,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部门协同对接畅通、高效。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富宁县公安局、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以及赔偿权利人文山州林草局,主动担当,依法履职,无缝对接,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工作力量的协同,赔偿权利人依托政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果,高效开索赔工作。
2.赔偿协议磋商及时、到位。赔偿权利人文山州林草局及时要求赔偿责任人开展赔偿磋商,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在赵某某父母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委托留守的赵某、陆某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参与磋商,有效的加快了工作进度,有力推动了索赔进程。
3.赔偿方式灵活、可行。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现金赔偿与劳务代偿的方式落实索赔,即照顾了赔偿责任人的现实困难,又严格落实了赔偿工作的要求,体现出了索赔工作的温度,也展现了执法的力度。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赔偿责任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现金赔偿与劳务代偿的方式落实索赔,即照顾了赔偿责任人的现实困难,又严格落实了赔偿工作的要求,对无法通过现金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人通过义务担任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进行赔偿,缓解了当事人实际困难,落实了法律要求,保护了生态环境。本案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对丰富赔偿方法手段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捉野生鸟类,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但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人,由林草行政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偿。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富宁县公安局对捕捉的野生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进行了识别鉴定。林草行政部门对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磋商,签订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协议》,义务人赔偿了部分金额,不足部分以担任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生态护林员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案件办理既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要求,又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对丰富赔偿方法手段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点评专家:罗永新 专家单位: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三和案例四:
三、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反映“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操作要求致使储油罐破裂,造成近10吨成品油泄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油站设施运行不正常,0#柴油罐、92#汽油罐和98#汽油罐有裂痕、鼓包,导致3.47吨油品泄漏。经鉴定,公司油品泄漏对油罐区191.08m2土地造成污染,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3(合计979.87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72.8262万元。
3.磋商情况
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响应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在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时启动磋商程序。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明确,公司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根据编制修复方案开展修复,修复措施有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监测等,修复工程概算为184.83万元。
4.修复情况
公司按照赔偿协议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修复土地面积为191.08m2,安全处理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3(合计979.87吨),经监测,受污染区域土壤指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经专家现场评估,替代修复达到预期效果。
(二)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调查鉴定磋商。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2021年6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索赔工作,并与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2021年6月1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6月12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二是督促抓紧修复完成。2021年11月公司完成修复,申请验收;2021年11月22日,修复效果通过专家验收;2022年11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关于云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普洱市市直部门与县(区)政府共同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普洱市办理的首例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为市县两级如何协调开展环保督察反馈案件线索办理,如何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回应群众关切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典型意义有:一是市直部门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范例;二是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收到中央环保转办案件后,将应急处置与损害鉴定评估结合,及时编制修复方案,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保障了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本案在修复方案中详细制定了修复措施,修复目标,验收时以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为依据,减少主观随意性,顺利结案并及时公开信息,回应了群众关切,避免了群众上访和网络舆论炒作,树立了负责、担当的政府形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改革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办案程序充分完备,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成品油通过油罐裂痕渗漏至外环境,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索赔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了量化;义务人开展了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检测等整改。赔偿义务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同时案件在修复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监理,确保了修复实效。
本案具有教育意义和示范效果,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点评专家:李宗逊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四、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赵某某住宅搜查时发现该案件线索,文山州林草局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核实。
2.调查评估
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赵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鸟类死体188只(件),鸟类活体6只,以上鸟类死体及鸟类活体均为2021年9月初至10月25日期间,赵某某到文山州富宁县里达镇小里达村民委彭家湾小组鸟王山捕获。经鉴定,赵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94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红翅绿鸠2只、红喉歌鸲1只、小鸦鹃1只)、三有动物174只、无保护级别10只、无法认定保护级别6只,经济价值71640.00元。2021年10月27日,富宁县公安局对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人,故于2022年4月15日撤销案件。
2022年4月14日富宁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复或赔偿,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文山州林草局办理。文山州林草局对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案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赵某某在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通过现金方式完成赔偿。文山州林草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赵某某的监护人赵某、陆某某印发了磋商告知书。2022年10月20日完成损害赔偿协议磋商,并签订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71640元,由赵某某监护人赵某赔偿其侵害野生动物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不足部分,即余下68640元由赔偿人以担任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劳务代偿。按照富宁县林草局提供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计算赔偿人需义务担任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46个月,担任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2627诉前调确305号,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赵某某监护人赵某将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存入了文山州本级国库。赔偿义务人于2022年11月1日起通过义务担任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赔偿余下68640元。
(二)主要做法
赵某某侵害野生动物案中,其在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人,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要求,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该案件的办理,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部门协同对接畅通、高效。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富宁县公安局、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以及赔偿权利人文山州林草局,主动担当,依法履职,无缝对接,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工作力量的协同,赔偿权利人依托政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果,高效开索赔工作。
2.赔偿协议磋商及时、到位。赔偿权利人文山州林草局及时要求赔偿责任人开展赔偿磋商,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在赵某某父母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委托留守的赵某、陆某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参与磋商,有效的加快了工作进度,有力推动了索赔进程。
3.赔偿方式灵活、可行。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现金赔偿与劳务代偿的方式落实索赔,即照顾了赔偿责任人的现实困难,又严格落实了赔偿工作的要求,体现出了索赔工作的温度,也展现了执法的力度。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赔偿责任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现金赔偿与劳务代偿的方式落实索赔,即照顾了赔偿责任人的现实困难,又严格落实了赔偿工作的要求,对无法通过现金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人通过义务担任自然保护区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进行赔偿,缓解了当事人实际困难,落实了法律要求,保护了生态环境。本案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对丰富赔偿方法手段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捉野生鸟类,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但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人,由林草行政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偿。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富宁县公安局对捕捉的野生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进行了识别鉴定。林草行政部门对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磋商,签订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协议》,义务人赔偿了部分金额,不足部分以担任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片区生态护林员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案件办理既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要求,又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对丰富赔偿方法手段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点评专家:罗永新 专家单位: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310/t20231017_23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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