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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时间:2025-07-29 16:29:58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当事人名称: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22012F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施工方案对附板的中心点进行复测

  2023年6月至11月,你公司在开展廉江核电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第二环筒体板内侧附板的安装活动中,因筒体板拼装顺序错误导致筒体板上的附板位置错误,且在筒体板全部拼装完成后,施工班组在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筒体板上的附板中心点进行复测的情况下就开始筒体板的正式定位焊接,直至第二环筒体板全部焊接完成。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CV附件安装焊接施工方案(一般施工方案B)》第7.4.2节8)规定,“在吊装落位时控制筒体板中心点角度符合要求,并在筒体板定位焊前对筒体板上的附板中心点进行复测”。

  二、未按照程序规定上报附板位置错误的情况

  2024年4月,你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在准备钢制安全壳第二环筒体板内侧附板的无损检测资料时,对照图纸现场检查发现附板位置错误,经核实共计79块附板位置错误,发现错误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程序规定上报附板位置错误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第6.5节1)规定,“任何人如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及时通知或报告至质量管理室、技术物资室,由其相关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对疑似不符合的物项进行控制,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物项被误用、误装或进入下一道工序”和第6.5节9)规定“所有参与建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如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按照程序规定于5日内通知或报告相关方,由产生不符合项的单位或部门填写不符合项报告,并于2日内通知到受该不符合项影响的单位”。

  三、未按照大纲和程序规定开启不符合项报告,即开展附板切割重焊

  2024年4月至6月,在未按照质量保证大纲和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规定开启不符合项报告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即安排施工人员切除位置错误的附板并重新焊接至正确位置。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第10.1节规定,“在核电工程设计、建造阶段,为防止误用和误安装不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物项,必须对产生的不符合项进行控制”和第10.2.4节规定,“发现或造成物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发起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原因分析和详细的问题描述,并要求责任科室立即停止在该不符合项上的工作”以及《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第6.2节5)“Ⅲ级物项类不符合项提交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廉江核电项目部审查,并由其提交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项目部审查后,传递至业主批准后执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广东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钢制安全壳(CV)二环附板无文件调整位置事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中处罚意见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案件情节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处92.6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钢制安全壳相关的施工活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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